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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重点

时间:2021-02-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作者:刘振伟 - 小 + 大

(三)强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
现阶段,人类对野生动物携带的高致病性病原体、宿主、传播路径认识甚少,疫苗和有效药物研究开发滞后,病原体不断变异又增加了防控的不确定性和难度,公共卫生体系薄弱环节多,应对突发事件多为“被动式”应对。1988年,上海市因人食用毛蚶发生甲肝疫情,历时5个月,共30万人染病,最高日确诊感染超过万人。2003年发生的SARS疫情,涉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66个县(市、区),累计报告临床诊断病例5327例,死亡349例。2004年我国10多个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情,对养殖业和农民收入造成重大影响。2013年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2009年至2010年,甲型流感(H1N1)疫情在北美地区爆发,后传至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多个国家,共死亡20万人。2012年至2017年12月,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CoV)在27个国家爆发,发现2127例,死亡757例。2014年西非爆发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造成经济损失326亿美元。2016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流行寨卡疫情,18个国家报告感染病例,疫情最严重的巴西感染者150万人。上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疫情的病原体均与动物有关。在这种情况下,立法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保护动物,规范非食用性利用并强化检疫,防止其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十分必要。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动物防疫法对此作出衔接性规定:一是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二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三是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五是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六是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上述规定中,第一条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衔接性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延伸,细化了决定内容,完善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机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等10 种陆生动物的检疫规程,对野猪、野禽、野生牛羊等反刍动物、野生马属动物、野生犬科动物和野生猫科动物,对应参照上述规程检疫,还有相当数量的野生动物没有检疫规程,需要对照法律精神抓紧制定。
(四)强化“三方”责任
动物疫病防控是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者、地方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有效衔接、落实责任。我国动物防疫面对千家万户,长期以来,动物防疫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强制性免疫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忙于应对防疫具体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本末倒置,主体错位。随着畜牧养殖业的转型升级和规模化养殖发展,动物生产经营主体具备了承担防疫主体责任的能力,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需回归本位。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压实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让责任回归本位。
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责任。要求其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主体责任,按照不同环节,对应承担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具体责任,“谁的孩子谁抱”。这里所说的各环节责任,均为主体责任。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公民”一般对应“义务”,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各相关主体对应相关主体责任合乎法理,我国其他法律制度中已有类似表述。
压实行业部门责任。按照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分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能划转给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原承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仍然保留,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不能放松,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三是结合动物防疫方针调整,明确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支持工作,包括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等。四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科技、海关等部门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海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相关信息的职责,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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