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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重点

时间:2021-02-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作者:刘振伟 - 小 + 大

为什么要调整动物防疫方针?
一是动物疫病防控进入新阶段。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技术支撑、资金投入、规模化养殖、管理水平及法制建设,是从预防为主向预防与净化、消灭相结合阶段转变的前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实力也是重要因素,我国进入新阶段的上述条件基本成熟。目标定的高一些,跳一跳可以摸得着。
二是实验示范效果好。从已经建立的疫病净化示范场实践看,选择重点病种从点到面再到区域净化、消灭,顺应了动物疫病防治规律,社会动员更加广泛,技术运用更加规范集成,防疫强度更高更严,资金投入更多地增加,很好地控制了疫病扩散。成功的实践促使我们下决心在全国推广实施,打造预防为主方针升级版。
三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外一些国家经过数十年努力,已经净化、消灭十多种重点动物疫病,如口蹄疫、猪瘟、家猪伪狂犬病、猪布鲁氏菌病、禽沙门氏菌病。有的国家(如加拿大)通过立法,要求各地建立“疫病净化区”,确定对重点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垂直传播的动物疫病分阶段分区域净化、消灭的目标。
四是“预防为主”与“净化、消灭”相辅相成,互不排斥。“净化、消灭”不排斥“预防为主”,“预防为主”为“净化、消灭”夯实基础。全面防控是净化、消灭的前提,净化、消灭着眼长远、全面布局,构成完整的防控链条。二者有机结合,会收到1+1>2的效果。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制定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对不同动物疫病净化、消灭标准已经作了规范,例如口蹄疫无疫区的标准是: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口蹄疫病例;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口蹄疫病毒感染的任何疑似迹象;在过去12个月生物安全隔离区内无口蹄疫疫苗接种动物;对进入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动物、精液、胚胎和动物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等。需要说明的是,净化、消灭是针对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病种,做到无临床发病,或把临床发病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不是将病原微生物物种净化、消灭,这是两个概念。
(二)强化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的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包括病毒、细菌、衣原体、立克次体、支原休、螺旋体、真菌、原虫和蠕虫等。现在已知并且命名的动物疫病有1000多种,常见传染病200多种,其中70%以上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危害程度大的有90多种。全世界每年有1700万人死于传染病,其中因人畜共患传染病死亡的占大多数。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是双向的,动物传人,人传动物,必须强化动物卫生与公共卫生的协作机制,实行双向防控。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完善了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一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级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关措施。二是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目录,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相互通报、疫情会商和协同配合。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四是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五是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狂犬病防控管理入法。六是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狂犬病防疫管理入法,是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的一大亮点,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建国后,我国狂犬病曾经出现过三个疫情高峰。第一次高峰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年报告感染狂犬病死亡1900例。第二个高峰是20世纪80年代,年报告死亡4000例,最高的1981年为7037例。第三个高峰是2005年至2007年,年均报告死亡数3000例以上。2008至2015年,我国农业、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落实防控措施,狂犬病报告数量有所下降。但是,近年来我国城乡饲养犬猫数量急剧增加,达到1亿只以上,二线城市和青年群体饲养宠物呈高增长态势,犬只伤人、致死事件屡屡发生,给受害家庭造成永久伤痛。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存在立法层级低、管理环节脱节等问题,一些地方办理养犬证和疫苗接种流于形式。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对狂犬病预防及管理作出规定:一是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是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三是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四是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五是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人民生命安全至上,是本条款最大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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