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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

时间:2021-01-1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九、停药期

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停药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食品动物的肉、脂肪和内脏执行28天停药期;奶执行7天停药期;蛋执行7天停药期;水产品执行500度日(水温×天数=500)停药期。

十、有效期

指该兽药被批准的使用期限,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有效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品种,企业可根据产品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临时有效期,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注: 凡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明确有效期的,各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底前按照《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完成有关试验,提出有效期申请,报省级兽药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一、规格

列出经批准生产的本产品的含量规格。制剂的含量规格是指每片(针剂为每支、预混剂为每个包装)含主药的量,液体制剂应注明每支的容量。

注: 主要成份标注要求

1、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效成份及含量;

2、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五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药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

3、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主药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十二、包装

包装是指每个包装内所含产品的片数、支数、公斤数或包数、盒数等。

十三、贮藏

系指产品的保存条件(如温度、干湿、明暗),其表示方法按现行《兽药典》要求摘抄。对有特殊要求的,须在醒目位置上标明。

注: 1、由于包装材料或尺寸的原因,致使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不宜分别标识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可以将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进行合并,但项目及内容不得少于合并前的所有项目内容。

注: 2、标签和说明书中同一项目的表述内容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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