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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及检疫监管思考

时间:2020-10-09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郧祺等 - 小 + 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养殖与监管问题成为了关注热点。据目前公开的科研成果推断,病毒最初极有可能由“动物—动物—人”的路径传播,而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与人类高频、高危的接触,为病毒实现跨物种传播提供了可能。对此,《决定》使已经举步维艰的野生动物养殖业雪上加霜,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相关问题引发各界激烈探讨。一是野生动物养殖业的出路、野生动物的禁养、禁食、禁捕范围以及现存野生动物相关产业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二是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链的监管与规范问题。三是完善野生动物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测、监管机构体系等问题。笔者认为,一是野生动物养殖业是个快速发展且具有前景的产业,是产业扶贫的重要项目,产值已高达千亿元,不宜对野生动物采取“一刀切”式禁养、禁捕等措施。二是应制定具体的野生动物检疫、监管、监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人工饲养野生动物产业链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野生动物监管、监测机构体系,强化对野生动物的管理与监测。

2 野生动物的检疫与监管

2.1 野生动物的检疫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这里的其他动物包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对于野生动物的检疫范围,笔者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实施监管,对其中具备(或可参照)检疫规程的野生动物实施检疫。《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应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范围与《动物防疫法》中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范围不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交”关系(图 1),并且《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比《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范围大,如在我国境内查获的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该野生动物属于“三有动物”)在运输的过程中,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但其不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附有检疫证明动物。


图1 野生动物检疫范围

2.2 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检疫

根据调查结果,目前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中养殖数量多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所以应把首要任务放在对这些野生动物的检疫与监管工作上。对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实施检疫的野生动物,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过程中应注意 3 点。

2.2.1 确定野生动物能否被实施产地检疫 明确该动物的种类,分清其种属,掌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分别管理的野生动物类别,查阅是否有可参照的产地检疫规程。根据笔者调查,54 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名单中的水貂、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蝎子、蜈蚣、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蹦蚁尚未出台能够参照的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其中的海狸鼠、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属于啮齿类动物。

农业农村部虽然出台了兔的产地检疫规程,但根据规定不能够参照实施产地检疫,其他动物均可参照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检疫规程、禽产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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