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未经检疫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法益价值与自由裁量标准

时间:2020-09-11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周子涵等 - 小 + 大


危害后果与自由裁量标准的不一致性

当前,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多选用“涉案货值金额”作为自由裁量标准。需要重点提示的是,涉案货值金额仅与畜禽种类、数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密切相关,属于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违法行为后果的法益价值评价关键,不建议直接用于自由裁量标准。如,张×花费3000元从东北地区购买1头商品猪运往西南地区育肥,行程4000km,王×花费30000元从邻县购买10头生猪运回本县育肥,行程40km。若按照后果危害判断,张×长途运输未经检疫的畜禽,理论上极有可能造成疫病大面积传播扩散,后果危害较重,应当从重处罚;若以货值金额为自由裁量标准判断:王×涉案货值较高,危害后果较重,应当从重处罚;若以法益价值标准判断,《动物防疫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而张×的行为更有可能造成疫病暴发和流行,应当重点管控,从严惩戒。因此,本案不适宜单纯使用货值金额作为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再如,李×、周×为同村居民,在同一时间、从同一牛场分别购买了2头肉牛,其中李×购买了2头安格斯牛货值12000元,周×购买了2头普通肉牛货值4000元,且2人均未申报产地检疫。若按照危害后果判断,李×、周×的违法情形相似,危害程度相当,应当适用同一自由裁量标准;若以货值金额为自由裁量标准判断,李×的涉案货值超过1万元,应当从重处罚,周×的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应当从轻处罚;若以法益价值标准判断,李×、周×所侵犯的法益价值相同,行为后果相当,应适用同一自由裁量标准。因此,本案若要单纯使用货值金额进行裁量,则违反了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的原则,容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综上,查处“未经检疫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时,需要尽量避免单一货值金额裁量划档的弊端,综合考量《动物防疫法》核心法益价值所调节的权益关系,统筹适用管理秩序、防疫安全、养殖发展、公民健康、公共卫生等核心法益价值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探索与尝试

按照《动物防疫法》核心法益价值观点,针对其第七十六条的有关情况,《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版)》中选取了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动物疫病地区风险等级、涉案货值金额和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等多维度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目前,“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案”的自由裁量标准从轻到重依次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等级。

首先适用侵犯公民健康权利和威胁公共卫生安全进行裁量

此自由裁量标准为第一裁量,若出现“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况的,直接划定为严重等级。若没有出现此种情况,可继续向下裁量。

其次适用威胁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进行裁量

首次提出对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来源地、违法行为发生地风险分级管控理论。若属于疫病高风险区,则处罚裁量偏重,为“较重—严重”等级;若属于低风险区,则处罚裁量偏轻,为“轻微—较重”等级。由此打破了仅凭货值金额一裁定案的局面,且在执法办案中依据疫病地区风险等级的高低,锁定行政处罚的上下限,更加贴合执法工作实际。

再次适用货值金额进行裁量

货值金额虽然不是核心法益,但根据省级自由裁量标准,依然应该继承货值金额这一裁量条件。通过动物疫病地区风险等级锁定处罚上下限后,应用货值金额,在限度内继续细化裁量。

最后适用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情节程度进行裁量

应用前3个法益价值标准划定裁量档次后,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结合1年内违法次数、是否阻碍或抗拒调查、是否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条件,对应作出从轻、减轻、从重等裁量调整,最终确定具体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裁量标准。

法益价值应用和展望

行政法法益目标在于实现行政法对公共利益、私人利益间冲突的控制、协调功能,实现利益关系的秩序化。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与行政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法益价值相向而行,并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作出于情有理、于法有据的合理裁量。

当前,《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在制度层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但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况却未深入开展。在农业综合执法的大背景下,原分散在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涉农领域的行政执法办案力量被集中起来,法律研究水平和办案能力也显著提升,如何运用更加专业的法治思维指导和运用法律,从而进一步提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能力,或许会是未来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不断创新和发展的新方向。

上一篇:我国兽医诊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下一篇:论我国动物源食品执法信息社会化运用机制的完善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