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

时间:2019-06-27    点击: 次    来源:中南六区动防指挥部    作者:阳光兽医编辑 - 小 + 大

七是推进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和标准化消毒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要求,明确区域内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条件标准,推进畜禽运输车辆的标准化消毒工作。建立统一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指引,加强清洗消毒站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有效切断畜禽车辆带毒传播途径。

八是加强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强化口岸肉类检疫查验。加大力度打击进口肉类走私;有效防范外来重大动物疫情传入。

九是推动无疫小区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标准,有条件的省(区)每年择选生物安全条件较好的养殖场(小区)开展非洲猪瘟等疫病无疫小区建设。

(二)规范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

按照就近调运、严防疫病跨区域传播、保障区域内产销平衡的总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肉猪禁止流通、生猪产品及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推动实现中南区由“调猪”转为“运肉”的目标。

在疫病紧急防控或大区内供给不足等应急期间,中南区实施区域封闭运行,通过限制向大区外出具检疫证明和加强调运监管等方式,优先保障本大区内肉猪和生猪产品供给。一旦六省(区)内的某一县级行政区域按规定程序被评估确定为疫情高风险区,则即时禁止该地域的肉猪和生猪产品调出。加强种猪、仔猪跨区域调运监管,禁止从疫区引进种猪、仔猪。

2019年主要目标:一是经农业农村部同意,中南区统一行动,2019年11月30日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肉猪调入本大区,六省(区)共同强化与其他大区相邻的公路检查站的防堵工作,禁止屠宰厂(场)一接收非中南区的肉猪,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应无害化处理。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否则禁止进入。中南区六省(区)的肉猪仍可在本大区内跨省(区)流通,但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肉猪不得跨省(区〕调运。中南区以外省份调入本大区内的冻猪肉产品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中南区各省(区)根据需要实施抽检。二是积极引导销区屠宰企业到产区投资建设现代化屠宰厂(场),产区应在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提升产区屠宰能力,实现就近屠宰,推动建立生猪产品冷链流通配送体系及标准。三是10月31日前,中南区内各省(区)一致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指定通道制度。四是中南区内生猪及其产品一律实施“点对点”调运,即肉猪由养殖场直接调运至屠宰厂(场),种猪、仔猪由养殖场调运至养殖场。

2020年主要目标:一是经农业农村部同意,2020年11月30日起试点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肉猪跨省(区)调运,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强化公路防堵,禁止省(区)外的肉猪进入本省(区),禁止屠宰厂(场)接收外省(区)调入的肉猪,对违规进入的肉猪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应无害化处理。中南区内各省(区)之间生猪产品相互进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否则禁止进入。大区内的冻猪肉产品仅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二是持续推动中南区内生猪产品及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和备案管理制度。三是持续推动实施中南区内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四是推动构建跨省(区)生猪产品冷链流通配送体系及标准。五是发展培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龙头企业。

2021年主要目标:一是经农业农村部同意,持续实施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肉猪跨省(区)调运,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二是持续推动中南区内生猪产品及种猪、仔猪  “点对点”调运和备案管理制度。三是持续推动实施中南区内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同时逐步减少区域内省际间检查站。四是推动构建跨省(区)、跨市生猪产品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五是发展培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龙头企业。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治新兽药研制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2019年山东省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