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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伴侣动物(宠物)寄养机构现状分析

时间:2019-03-05    点击: 次    来源: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郑雪莹,谷传慧 - 小 + 大

一个行业只有做到专业,才能有继续发展的空间和市场,这离不开完善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制度。因此,亚需制定关于伴侣动物寄养机构寄养条件、环境要求的行业标准,用标准规范行业的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3. 3日常监管存在漏洞,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可检查诊疗机构是否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对其卫生医疗状况进行检查,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动物医院的寄养服务只可提供给需要住院治疗的患病犬、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寄养。

伴侣动物寄养属于新兴产业,工商部门现有审批目录中未有关于伴侣动物寄养业务的审批,故工商部门无法对其寄养业务进行管理和约束,《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虽规定: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未明确监管部门,该条例也未能有效实施。因此建议今后明确监管的机构和监管职责,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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