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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入辽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管理现状分析

时间:2018-12-05    点击: 次    来源: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郭洪军,乔木 - 小 + 大

5 思考与建议

5.1 做好顶层设计,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5.1.1 高速公路通行政策与辽宁省无疫区指定通道通行制度有效衔接

 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建立联防工作机制,将省外输入或过境辽宁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作为享受绿色通道通行政策的前置条件。对于未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不予放行。

5.1.2 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将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及时通报高速公路出站口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5.1.3 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研究高速公路收费综合管理系统与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准确掌握经高速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具体信息,以便制订更加完善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措施,提升输入辽宁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落地监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5.2 调整优化部分检查站及指定通道

根据辽宁省地理位置及道路分布状况,对 5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地理位置进行调整,并新增2 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主要考虑如下,一是受高速影响的 7 个检查站,将全部处于高速公路入省第一出口较近位置,有利于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便于管理相对人报验。二是将 2 个检查站调整至两条道路交汇处,弥补客观因素影响,增强结点阻截作用;三是新增的 2 个检查站,为应对邻省养殖密集区和大牲畜交易活跃区,填补相关地区省外动物调入监管空白。

5.3 加强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畜牧业从业者,特别是中小规模饲养场(户)、屠宰场(点)以及动物贩运经纪人的防疫和守法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调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时有发生,从近几年辽宁地区发生的动物疫情来看,均与私自引入动物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持续违法行为的查处,特别是加大违法违规调运动物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逆向处理处罚,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鉴于每次发生动物疫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乃至社会影响,国家层面应当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提高违法成本,切实强化并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要求。

5.4 做好法律法规宣贯,增强管理相对人守法意识

动物疫病防控不能仅仅依靠监管部门和监管措施,畜牧业从业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和意识也是不可或缺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将法律法规的宣传常态化,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宣传违法违规调运畜禽产品存在的危害及隐患,详解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相关流程,在全省饲养场、屠宰场、仓储场所、动物交易市场开展了动漫挂图的发放和悬挂工作,向散养户发放简单易懂的明白纸进行讲解宣传,在全行业、全社会形成联防联控、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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