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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1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 小 + 大

       考点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二)制定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细则;
  (三)按照考场设置标准确定具体考场;
  (四)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的保障工作;
  (五)向考区领导小组报告考试工作。
  考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报名、提出考场设置建议、考试资料收发、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考试组织实施、考生违纪行为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 考区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具体承担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应当在考试期间组织对考区、考点的考务工作进行巡视,并对考场和考生考纪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命题组卷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聘任。
  每个学科的命题专家不得少于两人,每个考试类别审卷专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十二条 命题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命题工作;
  (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命题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十四条 组卷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的试卷蓝图为依据。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类别、方式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四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领导小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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