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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础兽医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与管理

时间:2017-05-26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王君玮 - 小 + 大

基础兽医实验室是指根据不同实验操作目的,通过合理的设计建造、配备必要设施、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严格遵守检测操作规范(SOP)和相关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措施,能够安全、正确地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监测和研究的实验室。近年来,随着国家动物疫病防控规划的陆续实施,省、市、县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兽医相关企业的实验室也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对兽医实验室的特点、建设、运行以及管理的认知不足,实验室运行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因此迫切需要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如何安全运行和有效管理兽医实验室,尤其基础兽医实验室,是实验室管理者、使用者以及有关主管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来参加全国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同防护级别兽医实验室的评审和调研,对当前我国基础兽医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思路进行介绍并提出几点建议,供同行参考。
  1、我国基础兽医实验室运行的发展现状
  由于实验室设计方、建设方、投入方和使用方的脱节,目前我国基础兽医实验室的基础设施和结构布局多样,运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2003年以来,农业部加大了对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等基础兽医实验室的建设投入;自2010年开始,农业部实施了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制度。但由于人员配置、实验条件受限,导致很多地方出现购买的设备无处安置、安置的设备无人能用的情况。此外,由于地方财政投入不够,无法购买诊断试剂、实验室耗材,无法更新落后的设备,使得实验室只能低效运行,部分实验室甚至还处于闲置状态。
  2010年开始实施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对省、市、县三级基础兽医实验室的发展都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截至目前,大部分省级兽医实验室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实验室运行管理体系并通过了考核,相比之下地(市)、县级实验室运行管理能力差别较大。从调研的34个市、县级兽医实验室情况看,仅有61.8%的地(市)、县级实验室能够基本达到兽医实验室运行管理的要求,其中县级兽医实验室达标率仅为44.4%。
  2、我国对基础兽医实验室的管理要求
  由于基础兽医实验室数量多、分布广、从事的实验活动多样、投入和运行目标各异,国家尚没有对这类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做明文规定。但农业部明确公告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即基础兽医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且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2009年以来,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承担动物检疫的基础兽医实验室要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认可。农业部自2010年开始对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基础兽医实验室实行考核,并要求该类实验室建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才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鉴于高级别兽医防护实验室数量较少,为充分发挥基础兽医实验室的服务功能,农业部进一步细化了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要求,规定未经培养的或灭活的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感染材料实验可以在基础兽医实验室进行。为避免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防护级别越级行为,要求在开展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时,发现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病原分离和鉴定、实验动物攻毒模型构建等实验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在更高级别防护实验室进行并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这些规定的实施,使基础兽医实验室的使用、运行、管理日益规范。

3、基础兽医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思考
  3.1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开展工作前对拟进行的实验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开展实验活动前,实验室应对研究的病原微生物、拟操作的潜在感染性材料进行危害识别和评估,风险评估应详尽,充分考虑实验活动涉及的实验步骤,每个步骤中病原泄露或暴露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环节。如,操作疑似禽流感病原样品时,应充分考虑哪些操作可能涉及生物安全问题,样品接收、预先处理时是否进行了风险控制,对检余样品应该如何处理,病原有哪些特性以及是否人兽共患,有哪些获得性感染途径等等。如果感染可能通过吸入、直接接触等途径传播,那么在制定防护措施时,应着重注意呼吸系统及可能接触部位的防护;如果操作的是疑似口蹄疫或猪瘟等非人兽共患病动物疫病样品,防护重点应放在如何防止病原逃逸实验室,污染外部环境。此外,还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实验活动是否存在风险,能否排除。如果评估结果存在风险但又无法排除,则需要确定风险能否接受,该实验操作能否在本级别基础兽医实验室进行,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管理控制、操作控制、设施工程控制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针对风险状况和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与主管部门、实验室人员等相关方交流;在后续的实验室工作中,阶段性评估实验室能否满足自身要求,以持续进行危险识别、危害评估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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