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重庆市曝光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

日期:06-15 作者:佚名- 小 + 大

案件警示: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做出选择的重要依据,清晰、真实、合规的标识,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以上案件中,当事人虚标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刻意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违反了食品标签标识有关标准和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既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戒,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有效守护。全体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范标注产品信息,做到内容真实、标识规范,切实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类:非法添加

7. 铜梁区洪焰食品批发部食品添加甲醛案。2025年9月,该批发部(经营者:唐洪亮)销售的千层肚、毛肚在抽样检测中检出甲醛。经查,当事人购进千层肚、毛肚后,为防腐败变质,违规用甲醛溶液进行浸泡。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执法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对铜梁区洪焰食品批发部食品进行现场抽检8. 巴南区宗进卤菜店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案。2025年9月,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店(经营者:钟耀进)经营的卤肉制品中检出亚硝酸盐。经查,当事人在对原料肉解冻时违规使用了亚硝酸盐。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9. 重庆糯宝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2025年12月,经抽样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宇)生产的五香香肠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系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经综合裁量,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甲醛等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严禁用于食品加工,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食品添加剂也必须合规使用,否则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望各经营者摒弃逐利短视心态,严格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坚决杜绝非法添加行为,守住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第四类:原料和食品过期

10. 涪陵区正新鸡排胡冬霞店使用过期原料案。2026年1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胡冬霞)冰柜及储物箱内贮存有已开封的过期黑椒鸡块和特辣辣椒粉,并使用上述过期辣椒粉作为调料制售“炸里脊”“炸鸡排”等食品。经综合裁量,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1. 重庆嘉康食品厂使用过期原料案。2025年11月,接举报线索,称该厂(法定代表人:王佳征)生产的红烧牛肉使用过期原料。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红烧酱生产加工红烧牛肉产品。经综合裁量,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原料和产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2. 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销售使用过期原料案。2025年9月,执法检查发现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法定代表人:李世权)冻库中存有超过保质期的冻长猪手,并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腊猪脚,而该批原料供应商为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经综合裁量,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8975.77元和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李红兵)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对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13. 万州区伙老二食材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案。2026年3月,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朱洪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土鳝鱼丝”“鸭锁骨”等冷冻肉制品。经综合裁量,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过期食材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一旦流入餐桌,会直接威胁饮食安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有的疏于库存管理、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有的受利益驱使销售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绷紧安全之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库存管控制度,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原料和食品,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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