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以案释法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日期:04-28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一、基本案情

1月20日,乳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上级交办件,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乳山市XX街道办事处宋XX私自屠宰生猪。

乳山市农业农村局派出执法人员于1月22日凌晨3点依据举报情况对XX街道办事处XX村及周边建筑开展巡查工作,凌晨4点在XX市场北侧平房内发现当事人宋XX正在屠宰生猪。

经现场勘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以及案涉产品的检疫证明。经依法询问,当事人承认自己屠宰生猪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当事人表示,自己当日早上杀了8头猪,在分给亲戚一部分后,剩下的带骨肉(440千克),打算去市场售卖。依据价格认定,带骨肉单价为22.3元/千克,案涉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812元。

二、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责令关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屠宰工具:杀猪床1个、刀1把、钩3个;

2、对案涉产品440千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三、案例解析

1、案情分析

经依法询问,当事人承认屠宰自家生猪8头在分给亲戚一部分后,剩下的带骨肉打算去市场售卖。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屠宰生猪数量较大,且在询问中承认以销售部分猪产品为目的,执法人员将此案定性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的规定。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8条: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典型意义

私屠滥宰的生猪未经严格的检验检疫,可能携带各种病菌、寄生虫,如猪瘟、口蹄疫等;私屠滥宰场所往往卫生条件恶劣,存在污水横流、刀具不消毒等问题,易造成肉品污染;这些病害肉流入市场会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引发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等问题,打击私屠滥宰能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隐患,防止疫病传播蔓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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