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2025年陕西省涉牧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01-23 作者:佚名- 小 + 大

经查,该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135头,货值金额27030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并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部分第15项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对涉案生猪补检,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线索由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实现了从线索发现、专业认定到依法查处的无缝对接,构建了更为严密的社会共治监管网络,大幅提升了发现和打击隐蔽违法行为的能力。执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体现了以最低社会成本控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务实举措,避免了简单扣押或无害化处理可能带来的次生问题,同时对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罚款,使其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体现了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      

七、汉中市勉县袁某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及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4年10月,勉县农业农村局在核查略阳县农业农村局请求协查刘某运输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违法线索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袁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和车辆未备案的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袁某于2024年7月至8月间共5次承运货主刘某收购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8头,且使用车牌号为陕F*****未经备案车辆运输,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当事人袁某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执法机关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车辆备案,责令改正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对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分别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跨县协查线索深挖出多次违法运输行为,凸显了区域执法协作的高效性;对承运人使用未备案车辆及运输未检疫生猪的行为合并处罚,明确了运输主体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堵住了疫病跨区域传播的关键漏洞。且责令停止违法+指导合规备案”的管理行为,是一次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相结合的典型示范。     

八、商洛市山阳县骆某运输用于屠宰的生猪未按规定报告案      

2025年8月26日,山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执法人员根据提供的违法线索基本情况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当事人驾驶货车从商州区大赵峪办事处刘塬村养殖户处运输15头生猪,到商南县城关街道某屠宰场进行屠宰,屠宰的生猪到达目的地后当事人未在3日内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运输用于屠宰的生猪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又积极配合调查,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中执法机关在严格认定“未按规定报告”这一程序性违法事实的同时,充分考量了当事人“首次违法、主动报告、积极配合”等从轻情节,并依法适用裁量基准作出从轻处罚,展现了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现代执法原则,这既坚决维护了动物检疫制度的严肃性,防止疫病传播风险,又通过精准裁量引导相对人主动守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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