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2025年陕西省涉牧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01-23 作者:佚名- 小 + 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彬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运输动物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的直接原因为设备故障导致,经技术检测设备无人为断电或违规操作痕迹,且当事人及时更换新设备保障了后续运输动物行程路线的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生动示范了农业综合执法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到“刚柔并济、宽严相济”。它既通过严格处罚捍卫了动物疫病防控关键制度的刚性权威,又通过依法不予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与精准度。此案对引导畜牧业运输环节规范守法、提升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四、咸阳市武功县某农牧有限公司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5年9月,咸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武功县某农牧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冰箱内有某品牌的山羊支原体肺炎灭活疫苗等7种兽用生物制品待售。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含兽用生物制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从西安市某生物制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兽用生物制品共计205瓶,货值金额4840元,销售34瓶,违法所得共计1260元。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咸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171瓶涉案兽用生物制品及处罚款96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查办超范围经营兽药行为,在对个体为违法者进行惩处的同时,同时也向整个行业重申:兽药经营必须严格限定于许可范围之内,任何越界超范围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肃追究。      

五、铜川市印台区雷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6月21日对陕西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进行调查时,发现雷某某于2024年1月22日从该农业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运输至咸阳市武功县的一车仔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随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运输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雷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执法机关依法向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行政处罚罚款缴纳至法院执行款账户。

典型意义:本案虽为一起常见的运输未检疫动物案件,但其通过 “司法强制执行” 这一关键环节,生动演绎了农业领域法治实施从“纸面规定”到“现实效力”的完整过程。它不仅惩治了具体违法行为,更以“闭环式”执法实践宣告: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任何违法行为最终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刚性约束。这对于教育行业主体、规范执法行为、筑牢动物防疫法治防线具有深远的示范和警示意义。            

六、延安市洛川县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6月30日,洛川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老庙镇派出所移交线索,某公司未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生猪,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已装车135头生猪且无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经向官方兽医核实,该公司未通过陕西智慧动监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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