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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网络交易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网络交易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平台规则内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其退出的。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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