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

日期:11-07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五、第五条做优做亮畜牧品牌

《十条措施》原文:实施畜牧业品牌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品质好、特色足、带动强、名气响的“川字号”畜禽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鼓励优质畜禽产品申请“天府名品”“天府粮仓”品牌标识授权。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23〕308号)。

(二)申报条件。申请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的主体和产品应当符合《“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申请条件。

(三)申报时间。全年。

(四)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六)使用时间。“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七)使用推广。获得授权的主体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品基地中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可以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天府粮仓”省级公用品牌标识。

六、第六条大力拓展消费市场

《十条措施》原文:鼓励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市场拓展。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川行天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支持范围和条件。对省内企业参加纳入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和经贸活动名单(根据展会组织情况动态调整)的参展费用及人员费用予以部分支持。

(三)申报主体。列入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和经贸活动名单的承办机构。

(四)申报流程。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等参考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五)受理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六)业务主管部门。商务厅。

(七)兑现时间。企业参展支持资金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兑付。原则上当年三季度和第二年一季度之前分别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展会支持资金拨付。

七、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十条措施》原文:优化完善生猪保险政策,将生猪价格保险升级为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障不超过2000元/头的基础上,补充提高生猪死亡风险保障至最高1200元/头,提升生猪养殖风险整体保障水平。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开展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的通知》(川农函〔2025〕323号)。

(二)保险范围。保险标的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品种的生猪,不含能繁母猪和二次育肥猪。保险对象为全省年出栏育肥猪达1000头(含)以上,或自繁自养能繁母猪存栏头数达50头(含)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实施地区为全省生猪养殖地区。

(三)保险内容。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保障生猪养殖收入减少的风险,保险责任应涵盖自然灾害、疫病疾病、意外事故、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育肥猪死亡或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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