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

日期:07-0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的划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定,一般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划定为受威胁区。

2.应采取的措施。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情况、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禽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禽只、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以及活禽经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禽只、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点市(地)、县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禽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活禽经营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野禽控制

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林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

(七)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加强对疫情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附件2)。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禽只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八)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所有应扑杀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加工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九)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偿

对强制扑杀的禽只、销毁的禽产品和相关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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