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

日期:07-0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2)有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重大(Ⅱ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

(2)有5个以上9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19个以下疫点;(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3.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有2个以上4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9个以下疫点;(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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