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03-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问:总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中,对于以猪肉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牛肉等肉类制品被认定为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若是超市存在购进酱猪肉冒充酱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无法确认其中是否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中“以假充真”进行处罚,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掺假掺杂”进行处罚。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以猪肉冒充牛肉,应当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定性为掺杂掺假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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