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兽药经营8大违规行为

日期:02-03 作者:佚名- 小 + 大

发布违法广告,如使用绝对化语言、夸大产品效果等。虚假宣传:对兽药产品的功效、用途等信息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虚假宣传违禁词汇类别:

绝对化用词:这类词汇包括“最”、“最佳”、“最具”、“最爱”、“最优”、“最好”、“最大”、“最高”、“最高级”、“最先进”等,它们往往用于夸大产品的效能或品质。

排名类用词:如“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NO.1”、“TOP.1”等,这些词汇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在市场上无可匹敌。

级别类用词:例如“国家级”(除非是相关单位颁发的)、“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极品”、“终极”、“极致”等,这类词汇往往用于错误地提升产品的定位。

时间类用词:包括“最后一天”、“仅此一次”、“最后一波”等,这些词汇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时效性的误解。

预测性或保证性用词:如“保证”、“预测”、“确保”等,这些词汇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用于承诺产品效果,可能会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淄博市沂源县华实农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农资广告案。当事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发布的肥料广告中含有“有机菌肥能够防治病害抗重茬”“有效预防根结线虫、根腐病、枯萎病”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2020年4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4、超范围经营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销售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5、侵犯知识产权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盗版农药、兽药等。

案例: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杨浦公安分局成功侦破全国首例制售假冒知名品牌抗菌类兽药案,抓获纪某、孙某等37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假冒知名品牌抗菌类兽药成品和半成品11.5万支。

经查,自2020年起,纪某团伙非法印制假冒品牌包材,并提供以盐水为主要成分的兽药原料,孙某团伙私自灌装制成假冒品牌兽药成品,并批发销售给徐某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往宠物用品商店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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