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兽药经营8大违规行为

日期:02-03 作者:佚名- 小 + 大

兽药店作为提供养殖生产资料的重要环节,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养殖生产的质量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销售活动可能存在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农民的养殖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说几种在我们日常兽药经营中常见的几种违规行为。

1、无证经营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家畜、家禽、鱼类、蜜蜂、蚕以及其它人工饲养的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饲料添加剂)。

在许可证没有发放之前,经营门店、企业就属于无证经营状态。从申请到发放有30天审查时间。我们要尊重事实,给当事人30天上货、摆货,存货的时间。超出30天,或者没有申请,就应当认定为无证状态。

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2、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产品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旨在从严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重点处罚对象包括,主观故意造假、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知假售假、不核实产品合法性的经营企业;知假用假的使用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3、违反广告法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网上经营兽药并发布兽药广告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且符合《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方可对外发布。

在网络购物发达的今天,由于门槛较低,一些商家都会通过自家的网店来发布广告,但是,互联网广告并非法外之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一样严查一样罚!希望各位广告活动主体严格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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