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测阳性的调查和信息报送 养殖、经营、隔离、屠宰环节自检监测阳性经复核确认和抽检发现监测阳性后,以及生猪运输环节发现监测阳性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监测阳性信息按快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及时向当地生产经营者通报有关信息。 (二)检测阳性及其处置 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猪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猪产品予以销毁。在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猪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查找发生原因,强化风险管控;在各类场所环境样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还应责令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对该场所彻底清洗消毒。 五、善后处理 (一)落实生猪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现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二)开展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三)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疫情报告、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在疫情报告、处置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 六、保障措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对非洲猪瘟疫情迅速作出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体系建设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提升疫情早期发现识别能力;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风险管控,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综合施策,切实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七、附则 (一)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 (三)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饲养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四)本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
下一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