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第六版)

日期:12-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生猪经营和隔离场所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点和屠宰加工、经营场所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采样检测合格。

2.疫点为生猪屠宰厂(场)的。所在县的上一级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和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解除封锁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猪屠宰厂(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解除封锁后,疫区内生猪经营场所隔离的生猪,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监测阳性和检测阳性的处置

(一)监测阳性及其处置

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对生猪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

1.生猪养殖场(户)、经营和隔离场所监测阳性生产经营主体自检发现的监测阳性,应报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自检监测阳性经复核确认后,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抽检发现监测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发病、死亡且抽样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发病或死亡且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按疫情处置。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监测阳性或弄虚作假的生产经营主体,还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其存栏生猪出栏时,抽样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方可正常出栏。

2.屠宰厂(场)监测阳性

屠宰厂(场)自检发现的监测阳性,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报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自检监测阳性经复核确认后,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抽检发现监测阳性的,应责令发现监测阳性的屠宰厂(场)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完成后,采样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厂(场)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应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发病、死亡且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发病或死亡且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按疫情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屠宰厂(场)不报告监测阳性的,应责令屠宰厂(场)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并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生猪、同群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完成48小时后,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样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还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抽检频次。

3.生猪运输环节监测阳性

在生猪运输环节发现监测阳性的,扑杀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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