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采取的措施。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经营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予以隔离;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厂(场),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和生猪产品样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疫区内发现疫情或生猪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划为受威胁区;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划为受威胁区。 2.应采取的措施。受威胁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抽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彻底清洗消毒,采样检测合格且由受威胁区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生猪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生猪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生猪、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厂(场)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生猪、风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进出和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饲料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及毗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屠宰、隔离、经营等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经营场所、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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