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第六版)

日期:12-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五)各地应急响应措施细化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应不低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划定疫点应考虑发病生猪所在场所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应考虑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如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生猪生产设施(如屠宰、经营场所等)布局、野猪分布等情况,在综合评估疫病传播风险后,合理划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生猪所在栏舍与其他栏舍有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生猪所在栏舍划为疫点;发病生猪所在栏舍与其他栏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生猪所在栏舍及流行病学关联栏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发病生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发病生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生猪,以发病生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生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生猪经营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厂(场)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厂(场)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发病生猪所在自然村划为疫区,或疫点外延合理范围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屠宰厂(场)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不划定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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