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第六版)

日期:12-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编者按】为更加科学精准处置非洲猪瘟疫情 , 强化常态化防控,根据近年防控实践和当前防控形势需要 , 2024年12月20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 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原《非洲猪瘟疫 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同时废止 。方案全文如下。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第六版)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必要措施,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及时送样复检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并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有条件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四)疫情报告与发布

认定为确诊疫情后,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农业农村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后,由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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