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某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养殖档案被处罚

日期:12-09 作者:佚名- 小 + 大

【案情摘要】2024年3月27日,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平阳县某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养殖档案未建立。当事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 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 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4年3月27日,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到位。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序号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养殖档案是记录养殖人员在免疫、生产、兽药和饲料使用、消毒、诊疗、防疫检测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活动的重要记录。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养殖档案有助于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规范养殖行为,实时掌握畜禽的存栏、出栏、死亡、分娩、配种、免疫和兽药使用等情况。这不仅能确保免疫工作达到全面覆盖,有效预防重大动物疫情,还能依法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为合规的畜禽养殖场营造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属于首违、无主观故意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给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严守执法监管底线的同时,给企业一次自我纠错的机会,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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