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粪污贮存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防范安全事故的基础工作来抓。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专门班子,落实安全设施建设推进措施。对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要逐一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按期整改到位。对新建畜禽养殖场(户),以及改建、扩建粪污贮存设施,要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强化养殖企业(场、户)的安全设施建设主体责任,督促其自主完善粪污贮存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安排畜禽养殖安全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在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前提下,可统筹畜禽安全生产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等涉农资金,支持粪污贮存、处理等安全设施建设。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畜禽养殖安全设施建设的绩效管理,对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和发现风险隐患的,立即督促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引导退出养殖。对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其粪污贮存与处理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不得进行环保验收;对实施财政资金支持的规模养殖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其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补助;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养殖企业(场、户),在安全隐患整改排除前,不得安排项目资金、不得推荐评奖评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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