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年9月28日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日实行,全文如下。 河南省畜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养殖与经营、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龙头带动、集群发展,规模为主、分散补充,绿色低碳、创新引领,安全优先、质效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培训与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强化畜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畜牧业的应用,发展畜牧业新质生产力。 第八条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确定的发展目标、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资源禀赋,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畜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保障畜禽产品供给,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行规模化养殖、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等发展模式,推进畜牧业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发展产业化、产品绿色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畜牧业品牌建设,引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研发差异化、特色化产品,保证产品安全,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畜禽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培育畜禽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高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服务水平。 支持畜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创新联合体等平台建设,加快畜牧业一体化、协作化、网络化,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上一篇:黑龙江省饲料产业集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