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法衔接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到的罪名有: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 动物及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对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一百零三条中的“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 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下列内容,情节严重时均可移送: 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疫区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违反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监管规定的行为;经营、运输、屠宰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逃避检疫的行为。 移送标准: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2)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情形,标准较难把握,行政执法中风险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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