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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日期:09-26 作者:周桐- 小 + 大

9月26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共8章74条,主要规定了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等内容。

抓要害打“七寸”,严格规范用药管理。山东重点强化对限制类农药的管控,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坚持“严”字当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设置了较严厉的处罚。同时,对一般农药的管理也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

强特色亮“名片”,推动特色品牌建设。山东是农业大省,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支持特色农产品发展,既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又有利于体现优质优价,进而提升农产品整体竞争力,助推乡村振兴。《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品牌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

严管理补“短板”,规范网络销售管理。山东在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章和江苏省立法经验基础上,修法时突出“两手抓、两手硬”,一是农产品网络销售者在其网络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要公示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二是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经营者责任,要求其应当对入网销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加强管理”。

控源头把“入口”,严格产品溯源管理。修法过程中,山东注重严格落实上位法要求,重点加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追溯信息管理。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列入追溯目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平台注册,及时上传、完善生产记录等追溯信息。同时,明文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生成二维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石晓介绍,针对我省每年大量产生的人工养殖皮毛动物的非食用畜禽胴体,如不加强管控,存在流入食品市场的可能,进而对公众健康造成隐患。为了让群众放心吃肉“撸串”,山东围绕如何有效管控这类胴体展开深入研究论证,将禁止性行为明确为“人工养殖的貂、狐、貉等非食用畜禽胴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并依法设置相应处罚。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刘振杰表示,《条例》的修订,必将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省农业农村厅将创新宣贯形式、制定切实举措、凝聚多方合力,着力推动《条例》协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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