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兽药。2024年5月28日,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对在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面有塑钢棚,棚内东面有混合生产设备1组,靠北墙处发现五黄粉(五黄抗毒液原料药)1桶,25千克,无标签。聚维酮碘20%(博士精典原料药)1桶,25千克,无标签,有发货票据1张。在该生产车间西墙处发现,五黄抗毒液,规格1000毫升,生产日期2024/05/26,156瓶。博士超能钙,规格1000毫升,390瓶。肠炎宁,规格200克,生产日期2024/05/07,20袋。博士精碘,规格10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1/08,67瓶。相关生产单据1宗。经查,该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在现场发现的“五黄抗毒液”、“博士超能钙”、“肠炎宁”、“博士精碘”等4种涉案产品属于兽药。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条之规定。日照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五黄粉(五黄抗毒液原料药)1桶(无标签),25千克。聚维酮碘20%(博士精典原料药,无标签)1桶,25千克。没收涉案兽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969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392元。 本案系无证生产兽药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生产时,明知生产兽药需要许可,还购进原料药进行变造生产,具有违法故意性。生产此类产品的原料未进行质量把关,未索要生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不能保证,生产未经许可,存在严重生产质量风险。销售后在使用环节容易造成药物残留或超标,极易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故属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的恶意违法行为。 八、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菏泽开发区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案 2024年4月12日,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菏泽开发区某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医院工作人员正将动物毛发、输液管和医用棉签等诊疗废弃物丢弃到医院大门前公路边的公共垃圾桶。经查,菏泽开发区关爱宠物医院于2023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范围是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医院成立时制定了诊疗废弃物处置制度,签订了有关处置协议,申请许可时报送给了鲁西新区审批局,医院没有留存有关制度文本和协议,也没有营业以来诊疗废弃物的处置记录。医院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菏泽开发区某某宠物医院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典型案例。宠物诊疗机构在诊疗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病理组织、诊疗废水等诊疗废弃物,携带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他传染性、有毒有害物质,不正确地处理动物诊疗废弃物存在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等安全隐患,对动物防疫和城市环境卫生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借此案警示宠物诊疗机构提高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处置诊疗废弃物,共同努力促进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共同努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九、海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于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案 2024年6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海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海阳市郭城镇郭城村于某某的屠宰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台电动升降机、1台切割机、1台脱毛机、2个磅秤、1个电子秤、6套架子、42个挂钩等屠宰设备。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8条之规定,海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的典型案例。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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