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山西省曝光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日期:08-01 作者:王子烨- 小 + 大

一、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一: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某日杂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关于某日杂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的投诉,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门市部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香辣肉块(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08/02,保质期:9个月),数量10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予以立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规定,决定做出没收扣押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持续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该门市部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仔细查看包装上标签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做到“三查三注意”: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二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三查食品外观,注意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并索取购货凭证。一旦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合法维权。

案例二:晋中市和顺县某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3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饭店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由某熟食加工坊生产的“寿阳猪头肉”(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1/10,保质期60天)1袋以及由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寿阳猪头肉”(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2/01,保质期45天)5袋,均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造成安全隐患,该饭店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整治行业经营乱象,把“让人民吃得放心”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农业农村部门

案例三:太原市清徐县孟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5月15日,清徐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孟某经营的4头(8片)胴体猪肉未经检疫。经过详细调查,确认孟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清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没收涉案猪肉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加强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处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不仅保障了消费者食品安全,也警示了行业内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动物产品经过合法检疫。

案例四:晋城市赵某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案

晋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赵某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一头牛从阳城县拉至晋城市城区进行屠宰、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经检疫的鲜牛肉21.96千克。晋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出动,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防止了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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