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宁夏新瑶独一爪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4年4月,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新瑶独一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加工活动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肉制品生产应当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相关要求,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等场所,具有合理的预制调理肉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必要条件。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存在极高的食品安全隐患,此案例再次告诫广大食品生产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 案例二:吴忠市红寺堡区马俊文粮油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3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马某某在位于红寺堡区新庄集乡红川村65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马俊文粮油经销部内经营的牛羊肉没有检疫标志,也无法提供随行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牛肉69.75公斤、羊肉29.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698.5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加强动物检验检疫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都对生鲜肉制品检疫和检验做出了相应规定,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不能进入市场领域,此次查处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肉类案,警示广大生鲜肉经营者,要严把生鲜肉入场查验关不能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规定。 案例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愚中人火锅店假冒“盐池滩羊”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大武口区愚中人火锅店门头牌匾标有“愚人火锅盐池羊肉涮煮专门店”,在其店堂内墙面标示了“盐池滩羊”宣传等用语,执法人员在该店后厨冰柜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鲜切羊后腿和高钙羊肉分别从宁夏康之汐食品有限公司、大武口区建林牛羊肉店购进,鲜切羊后腿产地为:宁夏平罗县宝丰镇,高钙羊肉产地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以上羊肉类产品均不是来自宁夏盐池。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经营信息虚假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大武口区愚中人火锅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诚信经营是食品经营者应该遵守的道德和法律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有明确规定。同时,“盐池滩羊”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有明确要求,倡导羊肉经营者和消费者要树立“盐池滩羊”保护意识,守法经营。 案例四:中卫市小沈海鲜店经营掺假牛羊肉卷等多项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卫市小沈海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给盒装牛羊肉卷加贴标签。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涉案物品,抽样送检3种规格牛羊肉卷。经检验,其中2种牛羊肉卷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掺假牛羊肉卷,经营禁止目录食品等多种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该店责令停产停业15日,没收违法所得12861元,罚款111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