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下午,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陵城区糜镇一肉牛屠宰场内有一辆银灰色肉牛运输车辆,车上装有5头肉牛,没有佩戴耳标,经询问当事人赵某,这5头肉牛也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驻场官方兽医核实,这辆车运输的5头肉牛因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责令停靠在屠宰场的西南角,等待处理,现场提取5份牛全血样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执法人员将5头肉牛登记保存在屠宰场院内,有现场照片为证。 2024年1月18日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2024年1月19日经糜镇动监所官方兽医补检合格,解除登记保存。经赵某证实这5头肉牛货值41000元。赵某收购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条之规定,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赵某立即停止此种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64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出售肉牛时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货主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肉牛意识淡薄。通过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阻断牛羊销售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基层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关键点在于对货值的认定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补检,体现了部门科室之间的联打联动,有效狙击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解读如下: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同样可以要求狗贩出具这些动物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如果犬只已经在运输途中,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的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检疫证明、行程路线、动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以及车辆备案信息。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农业农村部门同样需要介入调查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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