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日期:01-08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布局规划。加快主城都市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渝东北片区(包括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片区(包括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确需设立的,只能在距离最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5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分钟以上,且无法通过配送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仅限于所在乡镇及其相邻周边乡镇,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明确。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产能规划。新建、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年屠宰生猪应在15万头以上,并配备冷链贮藏和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年屠宰生猪应在2万头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定。全面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健全完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分级管理制度。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生猪屠宰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配备相应数量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点)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点)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情报告和清洗消毒等疫病防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台账,落实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证”公示制度。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确保企业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加强卫生防护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

(三)开展行业清理整顿。全面落实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有序压减落后产能,加快淘汰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屠宰技术规范和设立条件不达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不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强屠宰专项整治,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四)开展标准示范创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9号),以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验检测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遴选公布一批全产业链发展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优先将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纳入“点对点”调运接收企业范围。

(五)强化屠宰监督管理。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检验检疫制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鼓励、引导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开展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做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全面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建立健全冷链物流体系。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运输,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设施设备,拓展销售网络。加强冷鲜肉消费宣传引导,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线上电商冷链配送业务和开设线下冷鲜肉专卖店、销售专柜,逐步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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