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篇

当前农业农村的若干重要问题

日期:10-23 作者:陈锡文- 小 + 大

浙江省是全国城乡关系处理得最好的省份之一。据浙江省有关部门调查,2021年有农业转移人口1746.8万人,超过全省常住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省内农业转移人口222.8万人,省外农业转移人口1524万人。在这些农业转移人口中,有自购房的占6%,住在工地和单位的占18%,住在雇主家或投亲靠友等的占8%,其余68%的人都是租赁住房。浙江省2020年就已出台允许租房落户的政策,但到2022年3月底,全省租房落户的只有917人,其中,在租赁房落户154户487人,在社区集体户落户430人。实际落户人口为什么这么少?首先,没有多少房东同意承租人在自己出租的房内落户。其次,农业转移人口在市内落了户,就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优军优抚服务以及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升学等待遇。如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后都享有这些当地市民才享有的待遇,那么,不仅远远超出目前城镇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还会动了原有城镇居民的“奶酪”,可能引起新的社会矛盾。所以,从总体上看,主要矛盾还是当前城镇的经济实力不够、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本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能力不足。中国目前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毕竟还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因此加快发展才是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硬道理。当然,这就需要一定的时日。

正是鉴于这样的实际情况,中国规模巨大的农业转移人口,就不可能主要依靠大中城市来实现。2020年以来,对县城为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县域的城乡融合发展问题,重新受到了重视。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分别强调“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完善城市特别是县城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但能否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县域市民化与产业布局的调整直接相关,毕竟人口是随着产业走的,不对产业布局实行“内移下沉”式的调整,小城镇与县域经济的发展是难有依托的。

四、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推进农业经营制度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就是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党中央的文件中曾先后用过三个表述:稳定和完善、坚持和完善、巩固和完善,用词的分量一次比一次重,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长期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决心和信心。

(一)全面理解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

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并明确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央“11号文件”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各界对这个问题很关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表示,“明确再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从农村改革之初的第一轮土地承包算起,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既体现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又在时间节点上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相契合”。可见,在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坚持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这一改革后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为什么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怎样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深刻、精辟的论述。2013年底他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第二,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第三,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际上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两大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这表明,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就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离开了这两项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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