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202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单某某、马某某,租赁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某房屋,并注册名为“吉林市龙潭区某某生活超市”的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从四川省以每斤20余元的价格,购进“手撕鸭肉干”及包装袋,后进行分装。并建立微信群“吉林某某团购群主群”,联系群主及客车,以来店每人赠送一份酱油、一瓶醋、一瓶料酒的方式,吸引老年人购物,期间将分装好的“手撕鸭肉干”谎称是“手撕牦牛肉干”,以100元三袋的价格卖给“免费大客一日游购物团”的老年人,销售金额为76157.1元,三名被告人获利共计41357.1元。 经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送检样品(涉案的高原风味手撕肉)未检验出牛源性成分(测定低限0.1%),检验出鸭成分(检出限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某某、马某某在产品销售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上一篇:一起兽药公司网络经营假兽药案例
下一篇:当心宠物医疗潜藏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