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沙门氏菌,我们并不陌生,最常见的沙门氏菌感染的典型病症正是人的肠炎。作为人畜共患病病原菌,近年来,沙门氏菌的公共卫生隐患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其不仅危害养殖业,对人类健康的威胁也是常在的。 7月7日~8月6日,国家标准委对扬州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沙门氏菌检测方法》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公示期已结束。该标准发布仍需时日,届时,其将成为我国动物和动物产品沙门氏菌检测首个国家标准,也是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又一落点,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底座的又一块基石。 公共卫生安全的落点 公共卫生安全是一个社会性、全球性话题,兽医公共卫生安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公认,有70%以上新发现的人体传染病均来源于动物,只有把动物的源头问题控制住,才能控制人的疾病。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兽医公共卫生定义为通过探索和应用兽医科学知识和技能为人类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服务的所有活动。公共卫生安全是兽医四大使命之一(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肉蛋奶产品都是动物过腹转化的产物,确保其安全、卫生、健康是畜牧业者的立身之本。 2021年4月15日实施的我国首部《生物安全法》,将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应对微生物耐药等问题作为主要内容。该法明确了对那些潜伏动物疫病突然发生并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这对包括沙门氏菌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提出了刚性要求。动物防控不仅是保障动物健康,也是保障人的健康,在公共卫生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仅如此,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动物防疫法》在立法目的中就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零九条就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而此前的2007年修订版、2013年和2015年修正版《动物防疫法》均未对人畜共患病防控责任与义务进行过如此详细的规定。 沙门氏菌是人类主要的食源性人兽共患病原菌之一,该菌广泛存在于禽类、猪、牛、羊等动物体内,畜禽养殖过程中的沙门氏菌是动物源食品生产链中沙门氏菌污染的源头,通过屠宰加工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导致动物产品的污染,可通过食物链传播感染人类。 我国是一个禽肉生产和消费大国,在我国禽肉产业中,沙门氏菌污染是一个长久而持续性的问题,受污染禽肉和禽蛋是沙门氏菌在动物与动物之间、动物与人类之间传播的主要途径。 上述《动物和动物产品沙门氏菌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起草人团队曾经采集上海猪场粪便样品587份,分离获得沙门氏菌158株,总分离率为26.9%;采集饲料样品201份,分离得到10株沙门氏菌,检出率为5.0%;采集环境拭子样品72份,分离得到15株沙门氏菌,分离率为20.8%。 有研究从中国12个省7个地区的51个养鸡场的3566份直肠拭子样品中分离到323株沙门氏菌,鸡养殖环节沙门氏菌的总体流行率为9.8%。上述标准起草人团队监测数据显示,大型屠宰场的沙门氏菌总分离率为20.6%,小型屠宰场的总分离率为26.1%。这都足以说明沙门氏菌在我国畜禽生产中的隐患理应引起广泛关注。此外,近年来,我国食品微生物污染事件中最常污染食品中最为典型的致病细菌中,沙门氏菌首当其冲。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在国标中分别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等11类产品规定了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均为不得检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中就规定,致病菌限量应符合上述国标,意味着鲜鸡蛋的沙门氏菌不得检出。沙门氏菌不得检出,说明在养殖、加工、运输等全链条中必须消除沙门氏菌传播风险。 可是,目前我国家禽沙门氏菌净化规程暂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规定的诊断和检测技术主要依靠农业行业标准《禽沙门氏菌病诊断技术》(NY/T2838-2015)和《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技术》(NY/T536-2017)实施。此次,《动物和动物产品沙门氏菌检测方法》的立项,对于准确、快速地检测畜禽养殖阶段和屠宰加工阶段动物和动物产品中的沙门氏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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