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处置畜间疫情 1.按照《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无血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关闭易感动物交易市场等措施,及时规范处置疫情。 2.炭疽病死动物等掩埋点应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禁止在周边放牧,防止家畜饮用野外低洼地蓄积的雨水。 3.做好疫情追踪溯源, 采集患病动物放牧、饮水场所的土壤、水源和饲料等环境样本,进行炭疽芽孢杆菌鉴定,查找疫情源头。 七、检疫监管 1.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程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检出炭疽阳性动物时,按《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理。 2.加强运输环节和屠宰环节检疫监管,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家畜进入流通环节。 3.严格执行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淹)死动物,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措施。 八、人员防护 1.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检测和饲养场、屠宰场、畜产品及皮张加工企业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 2.疑似炭疽病料标本的涂片、染色和镜检,以及灭活材料的PCR试验和沉淀试验操作应在BSL- 2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培养操作应在BSL-3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操作人员按照相应生物安全级别实验要求开展个人防护,长期从事炭疽诊断的专业人员建议接种炭疽疫苗。 3.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和胶靴,戴口罩、手套、护目镜,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做好自身防护。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对个人及环境进行消毒,接受健康检查,出现不良症状时及时就医。 九、人间炭疽疫情报告 1.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发现肺炭疽病例(包括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后,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其他类型的炭疽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炭疽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应按规定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十、人间炭疽疫情处置 1.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炭疽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疫情核实和个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症状及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接触或暴露史、可能的感染来源及方式、可疑污染的环境等,填写个案调查表,并调查病例的共同暴露人群和接触者,开展病例搜索。同时收集当地人口资料、患者及居民居住环境、自然景观、气象资料等;了解疫点所在地既往疫情和流行强度;收集当地动物养殖、屠宰、销售、发病、死亡及死亡动物处置等信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指导疫情处理。涉及畜间疫情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农业、市场、公安等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处置。 2.做好病例诊断、隔离和治疗,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前采集病例的相应标本并进行检测。医疗机构按照《炭疽诊断》标准进行病例诊断,在报告病例的同时应隔离患者,避免远距离运送。皮肤炭疽病例原则上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为止,如临床症状消失,皮损全部结痂硬结,周围皮肤无红肿,可出院居家隔离。其他类型病例应待症状消失、分泌物或排泄物培养两次阴性后出院。青霉素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氨基糖苷类、碳青霉烯类等多种抗生素治疗炭疽有效,参照炭疽诊疗方案进行规范抗生素治疗,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支持疗法。 3.做好个体防护,参加标本采集、尸体处理、环境消杀、实验室检测的人员采取传染病二级防护措施,使用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乳胶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服或隔离衣、防护鞋(套),必要时佩戴防护眼罩或面罩。标本检测需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中进行。 4.做好接触者管理,肺炭疽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在隔离条件下接受医学观察14天,可居家或集中隔离。其他类型炭疽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不需要隔离,只需进行医学观察。对曾暴露于病例同一感染来源的人员,应医学观察14天。对患者的共同暴露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可进行预防服药,首选环丙沙星或多西环素,替代选择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克林霉素、阿莫西林、青霉素V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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