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指南

日期:08-08 作者:佚名- 小 + 大

近年来随着养殖行业的高速发展,我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同时对进口饲料需求量不断攀升,海关对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具体监管要求有哪些呢?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口指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概念

饲料,是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实施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不包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制度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四)《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五)《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三、、资质要求

1、准入要求

海关总署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允许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单,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企业信息模块或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模块。

2、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境外加工注册企业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查询。

办理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动植物检疫”模块,选择“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办理。

3、检疫审批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表单要求,风险级别列为“Ⅰ级”及“Ⅱ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办理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4、检疫监督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表单中风险级别列为“Ⅰ级”的饲料进口后的存放、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目前主要对“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生的宠物食品、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来自TCK疫区的麦麸”以上6类饲料产品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5、备案管理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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