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规范疫苗管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兽药管理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资金管理、采购、储存、供应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是指国家规定的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4种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根据国家免疫政策和我省防疫工作实际,确定并适时调整强制免疫病种和使用疫苗种类。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审核全省疫苗使用计划,申请全省疫苗采购经费、编制采购工作方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对采购、调拨、疫苗结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测算,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报送辖区内年度疫苗使用计划,及辖区内疫苗调拨、接收、保管、发放、使用的管理工作。 各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报送年度疫苗使用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做好辖区疫苗调拨、接收、保管、发放、使用工作。 第二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上年度畜禽养殖国家统计数据、上年度全国各省份政府采购疫苗均价及本年度周边省份采购疫苗价格等因素,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计划。 第七条 资金用于补助政府采购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疫苗,以及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先打后补”。 第三章 疫苗采购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疫苗采购领导小组,分管畜牧兽医和计划财务工作的副厅长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厅计划财务处、厅法规处、厅畜牧兽医局、省农业资金项目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组成成员。负责集体审定年度疫苗采购工作方案、采购预算、招标分包、评标办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组织疫苗采购评标工作、确定评标结果、审定中标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等事项。下设采购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采购领导组安排的具体工作。采购工作方案须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疫苗采购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完成。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依规自行采购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疫苗采购计划,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定疫苗采购种类;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疫苗使用计划,确定疫苗采购数量;在充分调研省内外疫苗政府采购价格,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前提下,压实疫苗采购预算价格。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下达后,省农业农村厅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备案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要依法科学规范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通过采购金额、各市疫苗用量和生产企业数量等情况合理设置分包数量,科学确定包间金额差距,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确保投标企业之间充分竞争 第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结果并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疫苗按合同实际调拨疫苗,结合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分批次据实结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对疫苗调拨情况统计汇总,提出结算金额建议,由预算单位申请结算,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资金支付规定程序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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