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日期:05-25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输出通道;

(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养殖屠宰场所及主要交通干线、饮用水源地。满足供水、供电的要求,方便转运车辆进出。

(二)布局:收集暂存点应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场地面积满足运输车辆作业及停放要求;收集暂存点布局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进出通道分开设置,人车单向流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设施设备:规范建设消毒池,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进出车辆和人员均应消毒。配备消毒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机、喷雾消毒机等,对暂存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消毒。规范建设与收集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收集设施。配备盛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专用容器或包装袋;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与收集规模相适应,实行封闭管理;配备与转运车辆相匹配的提升装载设施设备,收集、移交、冷藏等设施设备应遵循便捷、配套、自动化操作的原则。

(四)管理: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登记、暂存、转运、疫情报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生产、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通过“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充相关材料。

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和运载能力应当与区域内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

第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二)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鼓励配备满足自动投料、自动卸料需要的装卸设备;

(三)配备能够接入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并保持正常运行;

(四)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防疫用品;

(五)跨县域收集转运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带有冷藏冷冻功能,还应随车配备以车载动力为电源的冲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对车辆、相关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

(二)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渗漏,应当及时清理、消毒,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重新包装、消毒后再继续运输;

(三)做好人员防护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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