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具有屠宰、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经营许可的情形下,竟私自在家中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死因不明的生猪,并将这些不合格产品在周边集市上公开销售。日前,经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1年1月21日,邱某运载一头死猪行至曹县某街道公路上时,被曹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及曹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随后,执法人员前往邱某家中,查获大量猪肉制品。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邱某在未取得任何检验检疫,明知生猪应在定点屠宰点宰杀和不具有屠宰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己家中屠宰生猪39头,并将获得的猪肉2200余公斤在集市上摆摊售卖,销售金额8万余元。 经官方兽医执法人员判定,在邱某运输的车辆中、家中搜查出来的生猪、剩余猪肉制品,死因不明,有明显病变,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邱某销售的生猪及猪肉制品存在明显病变,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具有明显的欺诈性销售,而且死因不明导致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生猪或者其产品中的不安全因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曹县检察院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提前介入案件调查,明确调查取证方向。办案检察官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关于我省第一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名单的通知”等材料,证实相关人员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实施办法等,确定了“动物产品判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案涉生猪及猪肉制品为检疫不合格产品,邱某的宰杀、销售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7月20日,曹县检察院以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曹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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