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养殖户防疫条件和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分别从防疫条件和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方面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整和规范,并没有涉及广大中小养殖户。针对当前我国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并存的实际,考虑到各地区畜牧业发展差异,新修订的畜牧法实行分类指导,对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6、加强养殖户权益保护 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畜禽养殖主体6700万个,规模养殖场占1.4%,养殖户占98.6%,是典型的小规模大群体。畜牧法第四十七条专门就支持带动养殖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一些地方限制养殖户发展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纠正。 7、增加草原畜牧业、畜禽屠宰各一章 草原畜牧业作为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的主要依靠、牧区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短板。畜禽屠宰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新修订的畜牧法坚持问题导向,从支持草原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屠宰行为角度作了系列针对性的规定。 8、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 这是此次修订的畜牧法中增加的主要制度性规定之一。随着畜牧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行业对生产和市场权威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结合近些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引导畜牧业生产发展方面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市场引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畜牧法明确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工作需要。 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供应负总责,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此次,畜牧法将省负总责要求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强化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属地责任,要求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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