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种业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旨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详细解读有以下亮点: 1、完善立法目的 畜牧业是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领域之一,种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根本,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因此,顺应新时代畜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畜牧法立法目的中充实了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 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我国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支持畜牧业发展,畜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布局。同时,明确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全行业更加奋发有力地做好畜牧业发展工作。 2、明确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基本条件 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3、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畜禽遗传资源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此次畜牧法修订强化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要求,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 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和扶持畜禽种业企业发展实现畜禽种业振兴,要坚持以种业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核心。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提出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4、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统一管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主要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种畜禽生产经营精准化管理和服务,及时有效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质量,提升我国畜禽种业发展水平。 5、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 养殖用地是畜牧业的基本要素,也是当前最突出的制约发展因素。新修订的畜牧法在原先用地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用地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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