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责任、附则 1、执业兽医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通常存在以下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执业兽医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将其评价为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将其评价为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执业助理兽医师违反诊疗规定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5、执业兽医违反病历处方、诊疗证明等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不规范填写病历处方,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执业兽医未按要求形成年度报告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兽医未按备案机关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乡村兽医超出备案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在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备案的执业兽医,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没有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其聘用的备案执业兽医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将其评价为超出执业范围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各省份可以决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吗? 答:可以。一方面,执业助理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机构中没有处方权,不能独立开展手术等诊疗活动,从工作实际看,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随着畜牧业发展,基层畜牧兽医服务需求相较以前大幅增加,现有乡村兽医队伍难以满足需要。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执业助理兽医师作用,提高其从业积极性,壮大基层动物诊疗兽医队伍,《办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赋予其独立开具处方和开展诊疗活动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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