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业活动管理 1、《办法》实施后,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原《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乡村兽医在登记的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即可在同一县域的多个乡村从事诊疗活动,但不得在城区从业。 2、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的从业范围有何区别?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配药、给药、针灸等活动,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辅助开展手术、剖检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 3、乡村兽医诊疗用药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在诊疗活动中用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购买、规范使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所列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4、兽医相关专业学生如何参与动物诊疗活动?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动物诊疗教学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学生和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工作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兽医师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机构指定的执业兽医师,应结合兽医专业理论知识与动物诊疗活动工作实际,监督、指导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生,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依规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如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等。 5、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开展的动物诊疗活动,是否属于跨区域、超范围从业?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地方农业农村主管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在参与公益性服务过程中,开展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活动不属于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可以超出其备案区域和范围,但不可借机跨区域、超范围开展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6、执业兽医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执业兽医年度执业活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执业活动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奖惩情况等。 7、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监督检查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对执业兽医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依法备案;是否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否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并按规定保存;是否存在未经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按备案机关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是否按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 对乡村兽医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是否依法备案;是否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是否按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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