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新规定? 答:《办法》第九条明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分类分科考试,分为兽医全科和水生动物两大类,每一类别均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考试科目。 3、为何要把执业兽医注册制改为备案制? 答:2020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使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目的是通过改革拓宽就业渠道,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便利。为落实改革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对执业兽医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等工作作出安排。《办法》进一步对备案工作作出规定。 4、《办法》实施后,乡村兽医备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实施后,乡村兽医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需要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二是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需要说明的是,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是由人社部组织鉴定并颁发的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等职业资格在此次改革中退出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通知》明确,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因此,改革前取得中级及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仍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5、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如何备案? 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信息表、身份证明。此外,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为方便材料提交,提高办事效率,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发了执业兽医在线备案和查询平台,可以通过“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备案”办理备案,通过“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查询”查询执业兽医备案信息。 6、执业兽医可以在多家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吗? 答:可以。原《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为充分利用兽医资源,强化基层动物防疫力量,并考虑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的需要,《办法》放宽了从业场所限制,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执业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7、多点执业的备案表如何管理? 答:为将执业兽医从业活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同时简化备案流程,对执业兽医采取“一县一表”的备案管理模式。同一县域内办理一张执业兽医备案表即可,增加或减少执业机构的,需在备案表中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跨县域执业的,向当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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