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意见

日期:02-12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三)其他动物疫病

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尤其从国外新引进种猪、精液的猪场开展病原学监测。强化免疫评估。牛结节性皮肤病,要加强夏季采样监测力度和跨区域调运的输入性风险监测。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要重点加强边境巡查监测,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采样:非洲马瘟、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要重点监测马术队、马术俱乐部、景区等场所的马匹,以及养马(驴)场的马、驴、骡等马属动物:新城疫,可与禽流感同步安排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学监测。 此外,国家设立固定监测点,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方案详见附件3和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科学布局监测场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养殖特点,科学布局采样监测点,监测点要全面覆盖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产业链条;将动物诊疗单位、执业兽医服务范围、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兽医实验室等纳入监测网点。

(二)规范样品采集运送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管理制度, 确保样品本底清晰、可追溯。样品采集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 人员防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和感染。样品包装要密封完好,防止 溢洒,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指定实验室。

(三)规范实验室检测活动

有关检测活动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原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四)规范报送信息和样品

各有关单位应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填报监测信息。主动监测原则上采集样品后一个月内检毕报送,送检或排查异常检测样品原则上随检随报。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在完成委托检测、样品确诊检测及其他被动检测后,要及时反馈样品来源省份,同时应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地要加强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的分析力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开展病原测序、分型、溯源等方面分析;同时,要加强与国家兽医实验室的沟通,监测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的,要将阳性样品送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分析。其他动物疫病病原阳性可将样品送农业农村部兽医诊断中心进行分析。各有关实验室在分析后应及时将病原分析结果反馈至送样省份。

五、结果分析

各单位应及时根据监测结果形成本辖区半年和全年的监测分析报告,报送至我中心:)我中心按月根据汇总信息通报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国家实验室,并根据上报的监测结果形成全国半年和全年监测报告,通报各单位。

六、联系方式: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羽新:010 -59194790

农业农村部兽医诊断中心  周智:010-59198918

附件:

1. 2023年规模养殖场等场所非洲猪瘟监测方案

2. 2023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3. 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

4. 2023年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方案

【注】完整带附件点击下载   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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